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古丽娜尔·艾山
典型案例
海某骑电动车途经路边不平整井盖时摔倒,致使海某受伤并造成电动车损坏。事发后,海某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医院住院7天,医疗机构诊断海某左侧锁骨骨折,并实施左侧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医嘱建议住院期间需陪护1人,出院后全休3个月,定期门诊复查,产生住院医疗费共1.4万余元,同时经司法鉴定评定海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海某将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诉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请求支付各项损失共15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民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海某在骑电动车过程中,因路中央下水道盖板不平整,致海某摔倒受伤,该类侵权为特殊侵权。园林环卫市政局作为公路管理者,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应对原告海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海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骑车的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海某在白天骑车,没有看到下水道盖板错位,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对自身的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海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及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被告库尔勒某园林环卫市政局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令被告向海某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10万余元。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盖虽小,但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基础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窨井等设施通常设于道路等公共场所,一旦发生井盖丢失、破损等现象,将会对公众形成安全隐患。如窨井盖引发受伤,一定要及时留存以下证据,避免事后产生争议:一是观察附近有无摄像头,如有摄像头,要及时向负责管理摄像头的单位调取资料存证;二是如摔伤时周边有行人、旁观者,要请求他们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证;三是及时报警,请民警对现场情况、事发原因进行调查,并出具处理意见;四是要主动拍摄自身伤情、井盖及周边路面环境状况的照片;五是保留有关医治伤情的诊断证明和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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