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李鹏
小艳(化名)与小军(化名)是一对情侣。小艳曾从事过卖淫,两人在一起后,小艳并没有隐瞒自己的过去,小军也表示接受。
由于都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两人经济一直紧张。恰在这时,小艳以前工作时认识的婷婷联系到她。
“我可以去乌鲁木齐找你吗?” 原来婷婷因欠网贷,急需还款。她决定找老朋友小艳帮忙。
“可以,你来了可以先到我家住。”小艳爽快答应了。
很快,婷婷带着另外一个小姐妹小凤(化名),来到乌鲁木齐住进小艳家。
小艳和小军快速寻找“市场”。两人新注册了一个微信号,先申请加入微信群聊,再通过微信群广告的方式,发送招嫖信息。
“客户”私信加好友后,他们再将婷婷和小凤的照片发给对方,并与对方协商交易价格、时间、地点等细节。每成功一次,小艳和小军便收取价格不等的介绍费。
2022年12月,辖区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涉嫌介绍卖淫,将小军、小艳抓获。
民警通过查询两人手机的微信转账记录,确认小军介绍卖淫5次,非法获利1500元;小艳介绍卖淫6次,非法获利2600元。
今年4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介绍卖淫罪将二人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婷婷和小凤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院以介绍卖淫罪依法判处小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小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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