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向原告库某了解情况。通讯员朱茜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钱明文报道)骑电动车不慎撞到了路边的垃圾箱,导致身体多处受伤,该向谁索赔?11月27日,昭苏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这样一起案件。
5月11日22时40分左右,库某下班后驾驶两轮电动车沿昭苏县某巷由西向东行驶,由于道路光线较暗,且对向行驶的车辆使用远光灯,导致库某视线受阻,撞上了路边放置的铁质垃圾箱,当场倒地昏迷。昭苏县公安局某警务站巡逻人员发现后,及时拨打120。经医生诊断,库某肩胛骨、锁骨、肋骨多处骨折以及右肺破裂。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库某属于逆向行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库某认为事故发生地的铁质垃圾箱原本放置在道路的内侧,发生事故时垃圾箱却向路面延伸出30公分,导致其被撞伤。11月1日,库某将昭苏县住建局及昭苏县城镇环境卫生队一并诉至昭苏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及其他损失共计7万余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曹慧根据库某的描述,前往事发路段实地勘验,并向警务站巡逻人员了解案情。经核实,该路段为单行道,库某确属逆向行驶,铁质垃圾箱也确实存在向路面外移的情况。
11月27日,承办法官曹慧组织双方调解,一方面向库某告知其未按禁令标志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向昭苏县住建局及昭苏县城镇环境卫生队说明案发地的铁质垃圾箱放置位置存在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昭苏县城镇环境卫生队作为垃圾箱管理方,未尽到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法官耐心调解和释法说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昭苏县城镇环境卫生队现场赔付库某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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