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正鹏
苗某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电力公司称,曾和垂钓园老板签订免责书,垂钓园老板也表示,在高压线附近设置了明显的安全标识,两方都认为自己尽到了义务,对苗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不久前,兵团第四师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21年某日凌晨,苗某在第四师某团垂钓园钓鱼时,不慎触电身亡。苗某家属认为,垂钓园内的高压电线系某电力公司建设,便将其和垂钓园经营者于某一并诉至霍城垦区法院,理由是两被告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求其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60余万元。
案件审理中,电力公司称,垂钓园内的高压电线设备确实由其建设,但他们和于某签订了《安全责任书》,约定由于某负责园内高压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若发生事故由于某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于某才是此次安全事故的第一责任主体。
于某称,他在高压线处设置了较为明显的“内有高压,后果自负”警示牌,已尽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
霍城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电力公司和于某签订的《安全责任书》无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电力公司在涉案高压线路上从事高压电能输送并获取经济利益,应当认定为涉案高压线路电能输送的经营者,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经营者,该公司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
于某并非涉案高压线路电能输送的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垂钓地点的选择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其选择在高压电线下方钓鱼,将自身安全置于危险之中,对造成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失,可据此减轻被告某电力公司的责任。
综上,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行为后果、经济能力等因素,霍城垦区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承担原告诉求金额2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明确为经营者,经营者签订免责协议,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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