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法官(右)向原告苏某释法析理。通讯员 张志龙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吴敏玲 张志龙报道)11月25日,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2015年,苏某与马某在霍城县清水河镇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2017年,二人在清水河镇购买了一处房产。2022年7月,经双方协商,苏某将该房屋产权中属于自己的50%份额赠给马某,该房屋产权归马某单独所有,并在霍城县公证处依法进行了公证,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今年10月16日,苏某起诉离婚。庭审过程中,苏某、马某均同意离婚,但苏某明确表示要撤销对马某的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行为系苏某自愿作出,并依法进行了公证,说明其对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赠与行为合法有效,作为赠与人的苏某不得任意撤销。对苏某所称“房屋尚未作出产权变更登记,可以对赠与行使撤销权”,此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11月25日,法院判决准予苏某与马某离婚,案涉房屋归马某所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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