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进福 通讯员 牛林
4月12日11时4分,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来到鄯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业务。交谈中,民警发现胡某身上散发着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1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对胡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胡某作出罚款2000元、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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