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 进入路口前 放慢车速更安全
2024-04-25 11:45:13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车辆通过路口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交通信号灯指挥有序通行,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尤其是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司机在进入路口前一定要放慢速度注意观察,并礼让右方车辆,因为每一个疏忽,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期曝光台选取9起交通事故,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4月20日16时25分许,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尼勒克县唐布拉路与文化路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舒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3人受伤、两车受损。

  尼勒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陈某驾驶车辆未礼让斑马线,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舒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通过斑马线时未下车推行,负次要责任。

  4月16日22时59分,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吉里于孜大街十字路口时,与正通过该路口的热某发生碰撞,造成热某受伤、车辆受损。

  伊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吐某驾驶车辆未礼让斑马线,负事故全部责任。

  4月11日20时,武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阜康市天池街路口时,与周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武某受伤、两车受损。

  阜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武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通过路口时未下车推行,且闯红灯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慢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月15日8时45分,赛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昭苏县洪纳海喀苏村胜利街与红河路交叉路口时,与行驶至该路口的孜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4人受伤、电线杆及两车受损。

  昭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赛某驾驶车辆通过无信号灯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孜某驾驶车辆通过无信号灯或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月17日21时50分,库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伊宁县吉里于孜镇和平路某路段向右变更车道时,与同向行驶的伊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道路东侧路灯杆受损。

  伊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库某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观察后方车辆通行情况,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伊某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月18日13时许,马某骑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奇台县幸福南路钟楼南侧时,与陆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

  奇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马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应实行右侧通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陆某驾驶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3月26日16时40分,巴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昌吉市宁边路与屯河路交叉路口处右转弯时,与行驶至该路口的王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巴某驾驶车辆转弯未让直行,且酒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4月10日10时55分,许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奎屯市阿克苏路与塔城街交叉路口处左转弯时,与行驶至该路口的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奎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许某某驾驶车辆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4月16日,谢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昌吉市青年路某路段掉头时,与行驶至该路段翟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翟某受伤、两车受损。

  昌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未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且掉头时未避让直行车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进福 通讯员 朱琳 高月晨 马彦军 钮芬 孟根花 王舒颖 陈悦阳 俞辉 朱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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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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