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董瑜婷
近日,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件。
何某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工作。2022年,何某在网络平台浏览射击、狩猎类视频后萌生了自己造枪的想法,便通过网友了解到可以通过改装的方式制造气枪。
2022年至2023年,何某在网络平台多次分批购买钢珠等零配件,用所购器材改装成气枪试射。事后,何某将枪支拆解,邮寄回老家。
2023年11月,何某休假回到老家,组装出气枪藏匿于家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何某藏匿的气枪被认定为枪支、378个弹药被认定为气枪弹。
案发后,何某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上交1个黑色三剑牌握把、1支黑色疑似枪管(后被认定为枪支散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通过购买零配件组装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定罪处罚。
今年8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弹药实行严控制度,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何某明知法律严禁个人私自制造和非法改装任何种类枪支,但仍心存侥幸,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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