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电动车与车辆证书信息不一致,能要求“退一赔三”吗?
2024-10-31 11:39:55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李加良报道)新买的三轮电动车,使用中发现车辆一致性证书和车辆部件信息不一致,一怒之下,买家将销售方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购车款并三倍赔偿。10月10日,特克斯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

  7月,李某在特克斯县某电动车销售店(以下简称电动车销售店)购买一辆三轮电动车。在使用中发现,该电动车控制器、电动机编号及生产厂家与电动车销售店交付的车辆一致性证书显示部件信息不一致,且车辆还存在后排座椅松动、车内部件脱落等安全质量问题。

  在多次找电动车销售店协商退还车款及赔偿损失无果后,10月10日,李某向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动车销售店退还购车款14200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2600元。

  李某诉称,作为消费者,其有权知悉购买商品的真实情况,作为销售者,电动车销售店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案涉电动车与其车辆一致性证书的信息不一致,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构成销售欺诈,理应支付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金。

  电动车销售店辩称,其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购的电动车,并无任何违法改装行为,愿意退还购车款,但不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

  考虑到电动车销售店不存在非法改装车辆的违法行为,但在进购电动车时,未尽到合理的检查和注意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和销售利润,在承办法官劝导释法下,李某自愿降低索赔标准,要求电动车销售店退还购车款并额外赔偿5000元。

  电动车销售店也表示,今后一定会加强对产品的检查,确保质量安全。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电动车销售店向李某退还购车款14200元,另赔偿5000元,李某将案涉电动车退还给电动车销售店。

  法官提醒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还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信息与产品实际相符。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安全无小事,一定要通过正规的销售渠道购买电动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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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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