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随琦 司宇
消费者购买小狗时,小狗活泼可爱,可是买回去后不久,小狗就出现生理疾病。遇到这种情况,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宠物狗买卖合同纠纷。
2021年10月的一天,李女士在乌市头屯河区某宠物店内购买了一只2个月大的宠物犬。
从宠物店接回家的第二天,李女士发现幼犬生病了。经宠物医院诊断发现:该幼犬肠道细菌感染、支气管感染。李女士对该幼犬进行治疗,期间花费1万余元。
经宠物医生介绍,李女士发现:宠物店没有给幼犬办理健康证,也没有注射疫苗。
李女士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了该宠物店,行政机关依法对该宠物店进行处罚。但李女士与宠物店就幼犬治疗费的问题协商未果。
今年6月,李女士将宠物店起诉至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宠物店支付幼犬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万余元。
对于李女士的诉求,宠物店负责人认为:幼犬在宠物店精神状态良好,且购买前已如实告知李女士幼犬7天后需要打疫苗,打完疫苗后就可以办理犬证。李女士在宠物店确认幼犬没有任何疾病后,才将小狗接走的,生病是李女士饲养不科学所致。
乌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李女士投诉后,行政机关依法处罚了该宠物店。通过相关行政文书,可以确认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幼犬没有取得检疫证明。
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被告作为经营者,应当就其销售的犬只,给原告提供合格的检疫证明和健康免疫证,被告未提供上述证件,可以判定被告在销售上存在重大瑕疵。
此外,从宠物购买时间、医院疾病诊断时间和被告销售犬只时间综合判断,无法排除该幼犬在销售时患病的可能,故被告应承担一定责任。而原告李女士也没有证据证实其在饲养和看护幼犬过程中尽到了注意义务。在此销售合同中,双方的履约行为都有一定瑕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该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60%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共计647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交易宠物时,双方最好能将具体情况在合同或其他凭据中予以载明,保留双方的沟通记录。
在交易前后,双方均应仔细检查宠物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如果消费者发现宠物存在健康问题,应及时与宠物店沟通,沟通不成的,还可以向行业协会、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