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秀 通讯员 郑洁 房素英报道)2020年4月的一天,库尔勒市蓝天运输公司员工董明书(化名)拉运货物时发生交通事故,不慎将公路设施撞坏,为此公司赔付路政部门16650元。
事后,蓝天运输公司向保险公司理赔,但遭拒。
今年8月,蓝天运输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665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事故发生在2020年4月,已超过2年的保险索赔时效,且已过3年诉讼时效。此外,事发时董明书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赔付。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通过蓝天运输公司出示的证据可以看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申请保险理赔,双方多次针对董明书的从业资格问题和保险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理赔协议,目前,蓝天运输公司通过诉讼主张权利,应认定未超过诉讼时效。
关于董明书没有从业资格,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责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确告知“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从业资格证”的免责条款,也没有明确要求驾驶人需取得何种证件。
法院审理查明,驾驶人董明书持有的驾驶证与准驾车型相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仅是便于行政管理,驾驶人不具备相应资格并不必然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董明书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与其驾驶技能和经验并无必然联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与驾驶人是否有从业资格具有因果关系,亦未证明其履行了明确告知义务,因此该格式条款存在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义务的情形。近日,法院判决支持蓝天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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