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施玟宇
租赁物丢失后,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支付租赁费?近日,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5月,新疆某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将钢管、扣件等建筑材料出租给新疆某公司,新疆某公司支付租金。随后,租赁公司按照约定向新疆某公司提供钢管、扣件等租赁物,新疆某公司在租赁提货单上盖章确认租赁物及数量。
签约不久,新疆某公司联系租赁公司称,租赁的部分货品丢失,无法归还,同意按照约定支付赔偿金。但租赁公司要求新疆某公司赔偿租赁物丢失损失25万余元,同时支付租赁费用14万余元。
双方就赔偿金额和租赁费用问题协商未果,租赁公司将新疆某公司起诉至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租赁物丢失后,租金是否应继续计算?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因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租赁公司要求的租赁费问题,本案中租赁物灭失,不存在继续出租的可能性,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因此不需要再继续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向租赁公司支付赔偿金11万余元。目前,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就是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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