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吴琼
非法砍伐林木会构成滥伐林木罪,但很多人不知道,收购滥伐的林木也可能构成犯罪。日前,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案,以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23年12月,童小某、童大某(二人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兵团第四师辖区滥伐林木。4天后,童小某联系顾某某,商议出售滥伐的林木,并雇车将滥伐的林木运输至顾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顾某某询问采伐手续时,童小某明确告知他这批林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但顾某某查验林木质量后,依然以27500元的价格收购。经鉴定,顾某某非法收购的林木为杨属树种,立木蓄积为62立方米。
霍城垦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某某明知是滥伐的林木依然非法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鉴于其主动投案、主动退缴违法所得,综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采伐林木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取得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进行采伐,否则有可能触犯盗伐林木罪和滥伐林木罪。对于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而肆意收购运输的,也可能触犯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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