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楠
近日,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罚变更案件,依法撤销执行罪犯张某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实刑。
张某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4年被三坪垦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由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司法局依法负责其社区矫正期间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张某多次不按规定报到、参加学习和公益活动,也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思想汇报,先后被该局两次训诫、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该局依法向三坪垦区法院送达《撤销缓刑建议书》。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后仍不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应当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2025年1月,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对张某宣告缓刑1年6个月的执行部分,并对其收监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
主审法官介绍,部分群众认为缓刑等于无刑,实际上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法律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风险、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附条件改过自新的机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要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否则将被收监执行,刑期自收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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