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虐待八旬养母 被判补偿20万元
2025-03-07 17:30:33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赵鹏 王彩虹

  80岁老人遭受养女虐待,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同时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万元补偿金。

  林某4岁时被李某夫妇收养,成年后林某搬了出去。多年前李某的丈夫突发脑梗,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李某独自照顾老伴,直至他2022年去世。林某从未关心他们,也未尽赡养义务,让李某感到心寒。更让李某没想到的是,林某要求将他们夫妇名下的房产过户,李某坚决拒绝。

  没达到目的,林某便经常用言语恐吓李某,甚至说一些“你们家人都长寿,我要等到什么时候”的话语。

  同年12月的一天,林某将李某控制在家中实施虐待。凌晨,邻居听到李某的惨叫声报警。警察赶到后,和社区工作人员一同将李某救出。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2天,经医院诊断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

  之后,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李某向乌市水磨沟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林某支付抚养费等补偿金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责任。本案中,林某在养父重病时没有给予关心和照顾,养父去世后,林某的行为又严重伤害了养母的身心健康。案件审理期间,林某也没有出庭,足见其没有维系和改善双方关系的诚意,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

  林某作为李某的养女,能够健康成长是受李某夫妇养育恩赐,林某理应孝顺养父母。但在养父去世后,林某不仅不照顾养母,反而在要求养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未果后,强行控制李某并导致李某受伤。此行为不仅伤害了李某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等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支持李某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请求,林某向李某支付抚养费等补偿金20余万元。

  法官提醒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彩虹提醒,赡养和尊重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和对老人实施虐待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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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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