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出轨,妻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
2025-03-21 17:01:0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魏继茹

  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多次出轨并向情人陆续转账几十万元,致使家庭破碎,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吗?3月14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李某与丈夫王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两人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因王某的一系列行为发生了变故。2024年初,李某在王某的手机上发现,王某多次在情人节、七夕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节日,向其他女性转账520元、1314元等带有示爱寓意的款项。不仅如此,王某还不定期地向该异性转账,累计金额高达几十万元。

  发现这一情况后,李某多次提出离婚诉求,王某均耍赖拒绝。今年3月,李某向精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求包括与王某离婚;要求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庭审中,王某对离婚、孩子由李某抚养以及自己支付抚养费等诉求并无异议。然而,矛盾的焦点在于王某不想支付李某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王某辩称转账属于投资行为,但无有效证据,因此法庭不予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法院认定王某在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其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王某的过错行为给李某造成了难以磨灭的精神创伤,基于此,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既有事实依据,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决定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王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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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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