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误发工资遭拒还,法院判决全额返还
2025-04-01 12:57:48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樾

  因财务人员操作失误,某建设公司将1.33万元工资错转至离职员工账户,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近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林某全额返还不当得利。

  林某在某建设公司短期务工后,于2023年4月离职。同年9月,建设公司财务人员误将1.33万元工资转入其账户。事后,建设公司人员多次联系林某要求退款,但均遭拒绝。今年2月,某建设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林某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林某承认收到款项,但辩称公司未提供证明材料,且此事影响其生活,故拒绝退款。此外,林某还要求某建设公司向其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并自2023年3月起按月发放工资至案件终结。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获得的1.33万元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但因过错方为某建设公司,利息诉求不予支持。对于林某提出的高额赔偿和工资要求,法院指出与本案无关,需另行主张。

  3月18日,法院判决林某在5日内返还全部款项。

  承办法官表示,转错账后,收款人应主动返还不当得利,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任。打款方若遇对方拒还,可保留转账记录、沟通证据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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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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