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陈亚东 张玉兰 朱鸿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家庭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宪法法律对婚姻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提供保障与指引。
本期通过3起典型案例,向您讲述婚姻家庭关系中蕴含的宪法精神。
夫妻闹矛盾 带走孩子不可取
王刚与章芳于201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4年下半年,王刚失业,生活的压力影响家庭关系的和谐,夫妻俩时常因孩子教育问题及家庭琐事争执不休。
2024年11月初,在又一次争吵后,王刚一气之下住到父母家。没过多久,章芳带着两个孩子也离开家,前往异地生活。
王刚给章芳打电话,询问她和孩子去哪了,章芳不愿透露具体地址,只是说两人需要时间冷静。王刚以为妻子的气还没消,便没追问。
隔了一段时间,王刚再次联系章芳询问孩子的情况,章芳避而不谈,直到一天他到幼儿园接女儿,才从老师口中得知孩子已转学。至于转去了哪里,老师也不知情。
3个多月过去了,王刚始终没问出母子3人的居住地。他认为,妻子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作为孩子父亲的合法权益,2025年3月,他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章芳立即停止阻碍其行使探视权、监护权等权利。
3月12日,法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章芳提出,她带走孩子事出有因,“王刚的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孩子们较为抗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规定,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你无权剥夺孩子父亲的上述权利。”承办法官张洁向章芳释法。
之后,双方当事人分别出具相关证据,包括通话录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根据上述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以证实章芳在夫妻俩分居期间,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存在未向王刚告知子女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等情况,侵害了王刚的合法权利。
3月13日,法院依法向章芳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章芳立即停止对王刚监护权的侵害;禁止章芳藏匿子女,如实向王刚告知子女的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并配合王刚看望子女。
“孩子们的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陪伴,如果一方长期被剥夺监护权利,不仅损害父母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子女心理造成创伤,甚至影响其人格健全发展。当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应理性沟通或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非以藏匿孩子、拒绝探视等方式激化矛盾。”张洁对两人作了普法教育。
共同生活8天后离婚 退还70%彩礼
邓雅和孙明是同乡,两人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恋爱。2023年5月,两人在和田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8天后,邓雅偶然得知孙明犯了原则性错误,坚决与其离婚,并回到娘家生活。
在两人订婚前,孙明给邓雅的母亲送去40000元彩礼以及价值5000元的订婚礼品。订婚当日,邓雅母亲按照习俗向孙明返还了5000元礼金。
孙明的家庭并不富裕,为了结婚,他几乎掏空家底。孙明同意离婚,但要求邓雅退还全部彩礼。
邓雅为自己感到不值,觉得被孙明欺骗了感情,不同意退还彩礼。
分居一年多后,2025年1月,邓雅向和田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一方提出离婚主张的,人民法院会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请求离婚原因以及夫妻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审理此案的法官艾比拜汗·麦提喀斯木向记者介绍。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8天,且两人分居时间较长,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也没有共同的子女,确认没有和好的可能性。
就孙明提出退还45000元彩礼一事,法律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此案适用上述条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由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足3个月,返还彩礼的比例介于50%—70%之间。”艾比拜汗说,邓雅和孙明共同生活时间过短,应确定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在庭审中,两人明确表示,自愿放弃各自支出的订婚礼品、拍摄婚纱照、婚礼妆造等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邓雅按照35000元彩礼的70%补偿孙明,即向其返还24500元彩礼。
长期被家暴 “保护令”护身
“‘人身安全保护令’给了我足够安全感,让我更有勇气走出家暴的阴霾。”4月1日,遭遇家暴的当事人刘婷说。
当日,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法官贺建宏回访刘婷,得知她已经走出生活和感情困境,十分欣慰。
2014年,刘婷与赵明登记结婚。婚后,赵明多次因家庭矛盾辱骂、殴打刘婷,刘婷不堪忍受,于2017年2月与其离婚。
离婚后,两个孩子由赵明抚养,可他拒绝刘婷探视孩子。考虑到孩子年幼,加之赵明再三向她承诺以后不再家暴,最终刘婷与赵明复婚。
没想到,复婚后赵明恶习难改,且对刘婷的暴力升级。2023年12月,忍耐数年的刘婷将赵明诉至法院,再次要求离婚。
贺建宏在了解情况时发现,刘婷离婚意愿强烈,但在法官询问过程中始终一言不发。赵明则情绪激动,辩称夫妻俩只是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坚持不离婚。
为了解双方最真实的想法,贺建宏采取“背对背”的方式调解。他在和刘婷沟通中得知,刘婷不敢发声是因为害怕遭到丈夫报复。贺建宏向她释明,这种情况下,她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月,刘婷就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向高昌区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结合该案诉前调解情况,以及刘婷提交的被殴打时的视频录像、电话录音、微信图片等材料,认定刘婷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
在接到申请后,法院在24小时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有关规定,作出裁定:禁止赵明对刘婷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通过电话威胁恐吓刘婷,禁止其在刘婷的住所、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刘婷正常生活工作的活动。
为确保刘婷的人身安全,贺建宏第一时间向赵明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正告知其拒不履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2024年4月,法院判决刘婷与赵明离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刘婷,赵明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婚姻中遭遇家庭暴力,一味退让、隐忍,不一定能换来施暴者的‘改邪归正’,反而可能令其变本加厉,受害者一定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贺建宏说。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采访过程中,法官张洁的一句话发人深省,“办理婚姻纠纷案难的不是判离或不离,而是在破碎的关系中,保障当事人各方的基本权利。”
婚姻可以结束,但权利不应随之消失。希望更多的当事人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些看似冰冷的法条,能确保每个人在婚姻中受到公平对待,更能成为维护我们尊严与权益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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