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不能建立劳动关系
2025-04-25 13:47:26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李大姐撤回诉讼。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一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身体依然很好的群众,会选择再就业,这类人群再次就业后受伤,该怎么处理?日前,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释明了其中的法理。

  2024年1月,某保安公司与某加油站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由保安公司为加油站提供保安服务,加油站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同年6月1日,53岁的李大姐经保安公司聘用后安排至加油站工作,工资由保安公司发放。没想到,上岗十来天后,李大姐在加油站工作时受伤,致使左手拇指骨折。

  当时,李大姐和保安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前李大姐无固定职业,一直自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社保缴纳不满15年,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受伤后,她于2024年12月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被仲裁部门以李大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李大姐不服,一纸诉状将保安公司和加油站告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安公司则认为,李大姐入职时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应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驳回李大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仔细阅卷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了解到,李大姐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工伤赔偿。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承办法官对记者说,如果对此案一判了之,无法解决李大姐的实质性诉求,还可能增加当事人的诉累,留下矛盾纠纷隐患。

  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和释法说理,向李大姐释明其与保安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原因,建议她通过民事侵权获得救济。法官又向保安公司表明,公司和李大姐虽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李大姐在工作中受伤是事实,从人道主义和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适当对李大姐予以补偿,有利于塑造公司形象,否则李大姐依然有继续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为由提起诉讼的权利,建议保安公司斟酌后处理此事。

  综合考量情理法后,保安公司同意支付李大姐赔偿款2万元,李大姐撤回了对保安公司和加油站的起诉,纠纷得以化解。

  新闻延伸

  1.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在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中,存在三方法律主体及两种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劳动者的单位是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之间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本案中,保安公司是李大姐的用人单位,加油站是李大姐的用工单位,保安公司与加油站是劳务派遣合同关系。

  2.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能否与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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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荣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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