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董彦良 通讯员 石皓璇
近日,乌什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服务合同纠纷。
2024年9月,古女士将一个月前购买的某品牌运动鞋交由干洗店清洗,并支付25元清洗费。
3日后,古女士去干洗店取鞋时,发现鞋子出现掉色、变形等情况,要求干洗店解释说明。干洗店人员表示愿为古女士重新清洗一次。二次清洗完毕后,古女士领取鞋子时发现鞋子依然存在掉色、变形等情况,还有些许磨损。
双方就鞋子的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2025年4月,古女士将干洗店诉至乌什县人民法院,要求干洗店赔偿购鞋款808元。法官向双方释明,古女士作为消费者,将运动鞋送到干洗店清洗,与干洗店形成事实上的洗护服务合同关系。干洗店作为专业的洗护机构,应具备相对专业的知识和技术,现因干洗店不恰当的清洗操作造成了古女士鞋子的磨损、掉色、变形,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古女士送洗鞋子时,未告知干洗店鞋子需要特别护理,且双方并未约定保价精洗。故古女士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干洗店的责任。
法官围绕当事人过错、鞋子受损程度、支付清洗费用等方面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干洗店向古女士赔偿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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