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给你一生的守护系列报道④ | 当你老了,有法可依
2025-04-30 10:55:32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赵祺 孟金爱 宋玉姣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群体在诉讼主体中的比例逐渐增加。为老年群体提供适老型诉讼服务,不仅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求,也是人民法院应尽之责。本期选取3起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让司法温度从法庭内延续到法庭外,将人文关怀融入诉讼服务全过程。

  分遗产 尊重老人意愿

  1990年,52岁的张国强与49岁的刘美兰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二人婚后共同购买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的一处房产,登记在刘美兰名下。

  2023年8月,张国强向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美兰离婚,该院审理后驳回张国强的诉求。2024年4月,张国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

  2024年5月,张国强前往乌市米东区公证处办理代书遗嘱公证。

  遗嘱写道:刘美兰名下的房产为其与刘美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份额属于张国强个人所有。张国强将该份额留给两个女儿,即张静和张丽,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若上述房产今后遇到拆迁、征收、征购或调换,所得房产及作为上述房产的替代物或拆迁、征收、征购补偿款中属于张国强的份额也归张静、张丽共同所有。

  2024年6月,张国强病逝。同年10月,张静和张丽将刘美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张国强的遗嘱合法有效,支持她们继承该房屋50%的份额,并要求刘美兰协助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张静和张丽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随着时代进步以及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选择预立遗嘱。为保障老年人按照意愿分配遗产的权益,民法典规定了打印遗嘱、代书遗嘱等6种遗嘱方式,每种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尽相同。老年人订立遗嘱时务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导致财产处分的目的落空。

  遭家暴 法官调解离婚

  今年3月,乌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原被告的年龄均已超过70岁。

  王琴与史家志结婚多年,共同养育子女,两人没想到有一天会对簿公堂,而这一切缘于史家志长期的家暴行为。

  早年,为了孩子们有个完整的家,王琴选择忍受丈夫的暴行。如今,两人年事已高,但史家志还是动辄打骂妻子。王琴向史家志提出离婚遭拒,便起诉至法院。

  为保护王琴不再遭受家暴伤害,法官征求双方的意见后组织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也是让大家明白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解过程中,法官结合双方婚姻关系中存在的家暴情形,向史家志释法,并解释其行为对王琴造成的身心伤害。最终史家志同意离婚。

  法官提醒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作为老年人,如果遭受家暴,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作为子女,若父母遭遇家暴,要及时制止施暴行为,让父母安享晚年。

  子不养 难过“法律关”

  虽然听说过“一娘能养十儿女,十儿难养母一人”,但库车市民张翠平没想到,这样的事情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张翠平今年77岁,3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丈夫去世后,没有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的张翠平和小女儿共同生活。

  本以为晚年生活可以安稳无忧,但张翠平却陷入养老困境:大女儿几个月才来探望一次她;大儿子在外地定居,近二十年没有回老家,只是不定期寄一些赡养费;时间长了,小女儿有了怨言。

  2024年11月,张翠平将3个子女诉至库车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个子女支付赡养费并定期探望。

  受理该案后,法官认为调解是解决该案的最佳途径。征求各方同意后,法官主持调解。但三兄妹一见面便相互指责、争吵不休。

  “我也56岁了,早早就离家打工,现在没有经济收入……”大儿子称没有能力赡养母亲。

  “我给钱最多,大哥应该好好出力……”大女儿表示。

  “我出赡养费可以,但要轮流管母亲……” 小女儿提出要求。

  3人互相推诿,谁都不愿照顾张翠平。

  法官引导母子4人换位思考,讲清法理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张翠平身体状况良好,生活能够自理,实际上更需要的是情感上的陪伴和精神上的慰藉。”在法官的劝说下,最终,三兄妹均认识到错误,就赡养母亲达成协议。

  法官提醒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人人都应尊老、爱老、敬老。赡养父母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包括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精神赡养不以物质赡养能力为前提,即使子女没有经济能力,也不能免除精神赡养的义务,应常常关心和陪伴老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手记

  关爱老年人身心健康,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让老年人安享晚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相关部门应通过送法进社区、巡回审判等多种方式,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增强老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推动全社会落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形成关心关爱老年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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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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