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幼儿园“末位淘汰”,员工起诉获赔偿
2025-04-30 14:46:1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米热古丽·麦麦提 艾菲娅·阿不来孜

  “末位淘汰”一般指的是企业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考评、打分,然后按最终分数进行排名的管理方式。这种制度旨在通过竞争激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但同时也引发诸多法律争议。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 “末位淘汰”引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

  2019年,张某入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某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工作。

  2023年,幼儿园推行“末位淘汰”制度,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同年10月,幼儿园以张某在工作期间连续半年考核都是最低分为由将其辞退,且拒绝向其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张某不服,将该幼儿园起诉至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万元。

  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张某在幼儿园检查中的成绩居于末尾并不完全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被告幼儿园仅凭该检查结果,不能证明原告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同时法院认为,劳动者的考核成绩居于末尾并不是认定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无法胜任工作的事由,法律并未将此列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

  从司法实践来看,以“末位淘汰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视为违法。因此该院认为,幼儿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幼儿园解除与原告张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2.8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用人单位在对员工进行考核和管理时,应注重公平、公正、合理,不能随意以 “末位淘汰” 等不合法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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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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