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周茹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卡米达·艾孜木汗报道)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有些人遇到烦心事会在社交平台抱怨,但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出现侵权行为同样要承担责任。近日,伊宁县人民法院化解了一起在网络诋毁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4月初,伊某在一家婚纱店内预定2件婚纱。因为对婚纱效果不满意,在未与商家沟通的情况下,伊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诋毁商家婚纱视频内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导致店内多件婚纱被退订。商家认为伊某发布诋毁内容,损害了名誉权。
4月10日,商家将伊某诉至伊宁县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法定代表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月20日,经法官释法明理,伊某赔偿商家损失费1.4万元,并向商家诚恳道歉。
法官提醒
公民的人格权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平台散布不良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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