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王焕整理
4月30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晰权责,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一:员工请假照顾病父遭解雇
2022年的一天,某公司员工张某因父亲患重病,打电话向公司领导请假,但得到的答复是“要么上班,要么辞职”“如果星期一没来上班,只能按离职处理”。
无奈之下,张某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他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主张经济补偿金,而公司认为其系行使用工自主权,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认定某公司做法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判决其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行使方式应善意、宽容及合理,须尊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如劳动者无正当理由违反劳动纪律或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用人单位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然而,当劳动者因疾病救治、家庭重大变故等合理事由提出请求时,用人单位应当以同理心审视具体情况,在制度框架内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
案例二:劳动者拒绝合理调派
赵某是某信息公司员工,工作地点在乌鲁木齐。劳动合同约定该公司可根据业务情况变化等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并有权安排赵某外派和出差。后该公司因业务调整,以外派形式将赵某调至北京16个月。赵某拒绝到岗,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赵某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查,某信息公司就调派问题与赵某多次协商沟通,提供多个方案供其考虑,并承诺派驻期间工作岗位及工作性质不变、薪酬福利不变且增加外派补贴,赵某仍不予配合。
最终,法院认定某信息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判决该公司无需向赵某支付赔偿金。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确因经营需要作出的合理调岗行为,劳动者有义务予以配合。
案例三:“银发打工人”帮厨受伤起诉酒店
2024年7月,田某入职某酒店帮厨,其间不慎摔倒受伤。事后,田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确认其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并补缴社保。
法院查明,田某入职某酒店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是缴费年限不足。法院判决田某与某酒店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时已过法定退休年龄,其未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无关,双方的用工关系原则上认定为劳务关系。只有当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因与用人单位的行为直接相关,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例四:兼职临时工意外身亡
李某在某食品公司做杂工,并与该公司签订临时工劳动协议。其间,李某与某比萨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为其缴纳了社保。后某食品公司派李某参与一项工作,其间李某突发疾病死亡。李某的继承人要求确认李某与某食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但某食品公司表示双方只是劳务关系。
法院认为,李某在某食品公司做杂工期间需遵守该公司的管理制度,该公司亦以月为计算薪酬时间标准向李某支付报酬,应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某食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兼职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关键在于实际用工情况和是否存在管理从属性,而非单纯地看社保缴纳情况。
案例五:外卖骑手受伤索赔
某商务公司对外宣称其为某网络平台合作商,并发布外卖骑手招聘信息。2023年7月,陈某通过扫描商务公司二维码,注册成为某网络平台骑手。后来,陈某在工作中受伤,遂通过仲裁、诉讼程序要求确认其与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查明,陈某工作期间的车辆、衣服、头盔等均由商务公司提供,其工作内容亦属于该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考勤等受商务公司约束管理。法院判决确认陈某与商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官点评:“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具有特殊性,需结合实际用工情况,重点从人身从属性及财产依赖性、事实用工关系等核心要素进行审查,综合考察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报酬支付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平台企业是否对劳动者实施实际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等行为。如果适格主体之间的用工行为满足这些条件,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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