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王莎
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以“货拉拉”为代表的网络货运平台车辆数量激增。然而,部分车主因种种原因未张贴“货拉拉”标识而从事货运活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引发赔偿争议。此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2024年12月的一天,韩某驾驶小型轿车与任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在乌鲁木齐市某道路上发生碰撞,后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韩某在行驶过程中未与前车保持足够车距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任某是“货拉拉”平台注册的全职司机,被撞的车辆也是其平时拉货所驾驶的车辆。因为此次事故,任某的车辆维修时间长达26天。修理完毕后,任某向韩某索要车辆营运损失费用,韩某表示,任某的车辆仅为一辆普通的面包车,未张贴“货拉拉”标识,不认可任某的车辆为货拉拉营运车辆。索要无果后,任某将韩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停运损失。
庭审中,任某向法院出示《货拉拉承包经营合同》一份,并出示工资收入流水,证明事故发生前任某的月均流水为6500元左右。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车辆外观虽无“货拉拉”标识,但平台记录显示任某自2024年5月起持续以该车辆承接货运订单,日均接单量达6至7次,收入流水稳定,该车辆实际从事全职货运业务,已显著改变“非营运”属性,应当认定为营运车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韩某应当赔偿任某的停运损失。
最终,经法院释法后,韩某愿意支付任某停运损失费4900元,并当庭结清。
法官有话说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系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需要明确的是,受害人要主张此种损害,应当举证证明受损车辆为“经营性车辆”。所谓经营性车辆,是指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获取经济利益的机动车,如出租车、承包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小货车等都属于经营性车辆。实践中主要通过机动车行驶证上的车辆使用性质进行判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提交相应的运营许可证等文件来证明。停运损失主要包括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管费等。实践中,可通过已签订运输合同的价款,或者提供同类车辆进行运输经营的平均收入来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营运性质认定不以外观标识为唯一依据,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需综合实际用途判断,即使未张贴显著标识,若长期从事货运业务,构成实质性的营运车辆,就可以主张停运损失。但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需满足以下条件:车辆从事货运经营(平台注册+持续接单);事故导致车辆无法正常营运;损失计算合理,即应以近期收入流水或行业平均标准计算。在日常运营中,车主注册平台信息后,也应及时办理营运证件,并保留接单记录、收入证明等证据;平台应该加强车辆资质审核,明确告知车主法律风险。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