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周韵
花3万元买了辆高性价比二手车,使用3个月后车却失踪了,刘某将售车人辛某诉至法院,要回了购车款。
2024年7月的一天,刘某被二手车交易微信群里的一张车辆照片吸引,该车外观崭新,标价比市场价低了近一半。刘某立即联系发布售车信息的辛某,得到了“这是抵押车,手续齐全,就是不能过户,但合同里会写明车丢了销售者赔”的承诺。
刘某被“高性价比”吸引,抱着捡漏的心态,次日便与辛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合同上有“本车为抵押车,如发生车辆丢失,甲方(辛某)负责并赔付乙方(刘某)买车价格3万元”的条款。白纸黑字的约定,让刘某吃了颗定心丸,他当天即向辛某转账3万元,把车开回了家。
2024年10月的一个清晨,刘某像往常一样下楼准备开车上班,却发现停车位上空空荡荡。他多方寻找无果,最终从辛某处得知了真相:这辆车因原登记车主未还清分期贷款,被抵押权人某金融公司拖走了。
刘某将辛某诉至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以车辆被拖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协议,辛某返还其购车款3万元。该院花桥人民法庭审理认为,辛某与刘某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将涉案车辆以3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两人达成买卖合同关系。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刘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刘某要求解除与辛某之间涉案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结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该院作出判决,辛某退还刘某购车款3万元。
抵押车是什么车?能不能买卖?结合本案,法官作出提醒。
抵押车是车主为获取资金,将车辆抵押给贷款机构以换取贷款的产物。抵押车可以买卖,但买家得到的只是使用权并非所有权,使用权也是建立在原车主持续还款的基础上,否则贷款机构有权取走抵押车。正因为风险大,销售抵押车者常常以低价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
法官提醒,交易抵押车应注意3点:一是抵押权人知情。交易前必须通知贷款机构或抵押权人,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如《同意转让书》)。二是签订三方协议。建议原车主、买方、抵押权人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债权责任转移和还款义务。三是解押优先。即买方垫资解押后再完成交易,避免后续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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