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赵文宝 刘文颖报道)日前,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污染环境案,判处一公司及两名个人犯污染环境罪,两名个人分别获得6个月至1年的刑期,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阿拉尔垦区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7月21日22时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罔顾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安排孙某违规驾驶油罐车(非食用油油罐车)至公司废水池处,向罐体内抽取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再将车开至公司侧面的排碱渠旁进行排放。其间,孙某被巡查人员发现并制止。经鉴定,孙某排放的废水为危险废物,当晚排放4吨,余8.42吨未排放。
案发后,孙某、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相关部门的介入下,及时修复、整改损害的生态环境。
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和孙某、张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为由提起公诉,阿拉尔垦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万元,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无论企业还是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生态保护意识,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
新闻延伸
排碱渠是在盐碱地中或周边开挖的用于排出土壤中多余盐分和碱性物质的渠道,多见于我国西北地区,如新疆、甘肃、陕西等地。兵团开垦荒漠戈壁让荒滩碱地变万顷良田的壮举,反映了兵团人屯垦戍边、不屈不挠与恶劣自然环境抗争、搏斗的精神。随着科技的发展,排碱渠的建设也越来越注重现代化技术的应用,如渠系防渗、节水灌溉技术等,以提高农业灌溉的科技含量,促进农业高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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