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杨东
当下,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为用户的自我表达提供了广阔舞台,但个别用户借助平台侮辱他人,通过恶意剪辑、侮辱性台词等侵犯他人名誉。这类视频打着“言论自由”的幌子,实则已突破法律底线,创作者不仅面临封号风险,还可能收到法院传票。
2024年6月,乌鲁木齐市民贺冷(化名)与高河(化名)所在的公司签订合同,让自己的孩子参加高河组织的选拔赛。比赛过程中,贺冷对赛事内容不满,与高河发生争执。
当年11月,贺冷在抖音平台上用自己的账号发布8条短视频,对高河进行辱骂,称其是“骗子”“欺骗者”。这些内容发出后在平台上迅速传播,浏览量累计超过20万次,转发量更高达50万次。
8条短视频的“杀伤力”不小,有关高河的各项争议接踵而至,给高河的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
在发现这些短视频后,高河与贺冷理论,要求其删除视频,但遭到贺冷拒绝。
高河认为,贺冷在抖音平台以侮辱、诽谤等语言公开指名道姓的谩骂、侮辱自己的行为,使他的品德、声望、信用等名誉受到损害。今年2月,高河一纸诉状将贺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贺冷立即停止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并在抖音平台上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享有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贺冷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采取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短视频的方式辱骂高河,是对高河的恶意贬损,主观上具有对其名誉进行诋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该行为必然会造成高河名誉的损害,不可避免地影响他人对高河的公正评价,导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贺冷应当承担对高河侵权的责任。
法院判决,贺冷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涉及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视频、文字等内容,并用其账号在抖音平台上向高河公开赔礼道歉,视频保留至少10天。同时,向高河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法官点评
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米赫尔班表示,近年来,微信、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逐渐成为大家分享生活的重要平台,同时也被一些人当成发泄情绪的渠道,但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仍需遵纪守法。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同时也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发布言论要实事求是,不能为泄一时之愤,逞口舌之快,侵害他人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米赫尔班说,需要注意的是,辱骂、诽谤他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米赫尔班提醒,双方之间如有矛盾纠纷,要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勿肆意泄愤,抖音、微信等网络社交媒体不是私人领域,大家在平台上发表言论时,要遵守法律底线,谨言慎行,依法、文明使用网络,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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