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万元,退保仅得千元?法院判了!
2025-06-13 16:42:29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莫阳 房素英

  不少人都会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但你留意过“犹豫期”条款吗?错过这个期限,退保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王某作为投保人为子女购买保险,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2份人身保险合同,险种均为重大疾病保险。2021年、2022年,王某共缴保费14104.14元。第3年缴费时,王某发现2份保险的保费金额不一样,且合同上没有注明费率,遂决定退保,但保险公司却不同意全额退保。

  2024年5月,王某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诉求与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全额退保。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在人身保险的核保过程中,年龄、性别对死亡率和疾病品种有很大影响,同险种保险因男女及年龄差异,费率不同,因此保费有差异,两份保险的保费金额均符合人生重大保险保费表的规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主张全额退保,但“犹豫期”过后,仅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投保单、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等材料上,均载明保险费金额、缴费年限及方式、保险金额、犹豫期等事项,不存在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王某在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上签名,且已缴纳保险费2年,视为对两份保险合同保险费不一致是知情和认可的,保险公司已尽到基本的签约提示义务,王某已明白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能否全额退还保费需视情况而定。本案中,2份保险合同在双方签约一周后送至王某家中,王某申请退保时“犹豫期”已过,且保险合同中的现金价值表具体、明确。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保险合同,并判令保险公司退还王某2021年、2022年所缴保险费的现金价值1185元。

  王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延伸阅读

  1.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是指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率,是保险人按单位保险金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的标准。

  2.现金价值:现金价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时,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的计算通常涉及多个因素,包括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风险保费以及投资收益等。一般来说,在保险合同的早期,现金价值相对较低,因为保险公司在初始阶段需要承担较高的成本,如销售费用、核保费用等。随着保险合同的持续,现金价值会逐渐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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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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