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王洪兵报道)6月10日,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法庭联合县公安交警大队夏特中队,通过“法庭+交警”联动调解机制,成功化解一起重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024年9月29日,昭苏县夏塔乡十字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哈某无证酒驾摩托车与阿某驾驶的轻型货车相撞,致哈某当场死亡、乘客叶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哈某因无证驾驶、酒驾、超速等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阿某因超速及观察不足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阿某与叶某、哈某亲属就赔偿问题争执不下。
今年5月10日,夏特交警中队请求昭苏县人民法院察汗乌苏法庭协助调解。
接到调解诉求后,察汗乌苏人民法庭法官巴图巴依尔认真分析双方争议点,在“法”的层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当事人清晰阐释交强险赔付的法律依据,明确双方应承担补充赔偿的法律责任;从“理”的角度,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细致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双方理性评估继续诉讼可能面临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情感损耗,以客观理性的态度寻求解决方案;从“情”的维度,充分体谅受害者家属痛失亲人、伤者承受身体与精神双重创伤的痛苦,同时也理解肇事方家庭面对高额赔偿的压力,呼吁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货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哈某家属10万元,赔偿伤者叶某8万元;货车驾驶员阿某在交强险赔付外,另行赔偿死者哈某家属12.5万元,赔偿伤者叶某11万元(已垫付医疗费5万元)。
至此,这起持续数月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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