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段作领
垂钓本是雅事,但不慎溺水身亡,责任全在钓鱼者?还是该与经营者分担?不久前,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垂钓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今年3月下旬的一天,汪某和朋友杨某相约到某合作社鱼塘钓鱼。垂钓时,汪某不慎将鱼竿掉入水中,杨某到鱼塘值班室求助用船打捞,但船没油,无法使用。杨某去求助时,汪某脱衣下水想独自打捞鱼竿,等杨某返回钓鱼点,见汪某溺水,急忙呼救。鱼塘工作人员将汪某救出,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死亡。
意外发生后,汪某的妻子柳某出具证明,放弃追究杨某的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汪某离世,家庭瞬间没了顶梁柱,家中还有3个未成年孩子,柳某悲痛不已。
今年5月初,柳某以原告及3名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喀什垦区法院提起诉讼,诉求某合作社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万余元。
庭审中,柳某认为,汪某的死亡是合作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合作社称,其已经尽到提醒警示、救助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认为汪某擅自下水捞鱼竿,是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合作社鱼塘按鱼30元/公斤的价格,收取垂钓者的钓鱼费用。鱼塘入口处放置有警示牌,标注为“鱼塘水深,严禁在鱼塘边玩水、游戏、追逐戏水等危险行为”“小孩必须在大人陪同下方可进入”。汪某钓鱼和脱衣服处设置有警示牌,标注为“水深危险、禁止游泳、后果自负”。
法院认为,汪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下水捞取鱼竿的危险性,但他下水时未采取安全措施,应对其死亡负主要责任。合作社作为经营者,虽在鱼塘旁设有警示标识,但未设置安全防护措施,也未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对汪某溺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核定,因汪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共计为110万余元。法院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当事人过错大小等分析,由汪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被告合作社承担20%的责任。
法院提醒,垂钓时一定要注意安全,防止落水。夜间垂钓要结伴而行,最好穿上救生衣,做到有备无患。同时,注意观察水库、鱼池旁的警示牌,切勿在高压线下钓鱼,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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