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贾玉乐报道)6月16日,记者从兵团第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了解到,该局查处一起将地下储藏室出租给他人居住的案件,依法给予出租人张军(化名)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月18日,该局接群众举报,辖区一小区居民张军将地下储藏室出租给他人居住。该局行政执法人员与社区工作人员一起到现场核实,确定事实无误,执法人员依法向张军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在4月22日前清退租户。
然而,该局于4月23日“回头看”时发现,张军并未按要求整改,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行为立案。次日,涉案租户均搬离地下储藏室。经法定程序,十二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对张军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局执法人员介绍,地下储藏室的主要功能是储存物品,没有通风口与烟道,其设计建造标准与常规住宅也不一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者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据悉,地下储藏室光照不足,发霉潮湿,易湿气侵体,引发疾病,且地下储藏室层高不足,长期居住容易压抑情绪,引发精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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