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拿走店主的手机,是盗窃还是侵占?
2025-06-17 13:25:22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龚彦晨 通讯员 李若芊

  2024年8月的一天下午,乌鲁木齐市民张某来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某商店购物。结账时,她趁店员李某不注意,将其放在柜台上的手机拿走。李某发现手机没了立即报警,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西山派出所接警后展开调查,很快锁定张某,并依法对其传唤。

  到案后,张某返还了手机,并赔偿李某的损失。但在讯问时,张某坚称自己的行为不是盗窃,而是侵占,并拿出患有精神疾病的证明。经鉴定,张某确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在作案时具有完整的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移送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认为,张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表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类犯罪,主观方面都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都实施了转移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的都是他人财产所有权,但两个罪名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重要区别。

  首先,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已经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如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其次,行为方式不同。侵占罪是将合法持有变为非法所有;盗窃罪是以秘密手段非法转移占有。

  最后,追诉程序也不同。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需要被害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告诉;盗窃罪则属于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案发生的场所是李某工作的地方,被盗的手机放在李某能接触到的柜台上,在李某的占有范围内,因此其并不符合遗忘物的定义。张某趁其不备将手机盗走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盗窃行为,而非其所说的侵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版权作品,未经授权严禁转载。转载须注明来源、原标题、著作者名,不得变更核心内容。)

[责任编辑:马风洁]
用户评论
0/800
发表

最新评论:

已经到底了!

快关注一些石榴号,每天知晓最新时事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

石榴云新闻客户端

主办单位:新疆日报社

营业执照注册号:12650000457601957D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65120170002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新B2-20050008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108311

新ICP备05001646号

举报热线:0991-3532125

涉未成年人举报电话:0991-3532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