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讯(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包亚林 侯建文报道)近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维权不当而引起的侵害名誉权案件。
杨某因某劳务公司拖欠其工资等原因,从2024年5月起,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百度贴吧等平台上发表某劳务公司及哈密市某公司存在假合同、假工资、拖欠工资等不正当言论,并恶意造谣、诽谤诋毁某劳务公司及哈密市某公司的名誉、品德、形象、信誉,导致某劳务公司名誉、信誉等受损,被发包方罚款2万元,哈密市某公司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发现相关情况后,某劳务公司第一时间与杨某沟通,要求其删除不实言论并公开澄清,遭到杨某拒绝。无奈之下,2025年4月,某劳务公司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负面影响,并赔偿因名誉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若杨某认为某劳务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其工资情形,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正确途径解决。但杨某未选择正当途径维权,并在某劳务公司未被认定存在违规行为且个人并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发布不当言论,可认定为侵害了某劳务公司的名誉权,应当予以停止对某劳务公司名誉的侵害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杨某在维权中虚构事实,侵犯某劳务公司名誉权,应当在微信朋友圈、抖音、百度贴吧等平台上道歉,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某劳务公司3000元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应保持理性,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权益,切勿一时冲动,采取虚构事实、诋毁名誉等不当方式,否则不仅无法达到维权目的,还可能因触犯法律承担相应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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