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王晓芳 周岚巍
7月1日,石河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回访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害人亚某的家属时,该家属感谢道:“谢谢你们主持公道,让叉车司机和老板都受到惩罚,我们拿到了赔偿款。现在社区给我找了份能照顾家的工作,孩子上学的费用也得到减免,日子总算有了盼头。”
事情要从一年前说起。2024年夏天,石河子市某货场内,王某驾驶叉车作业时,因叉头托盘未扣紧,砸中亚某,致使其当场死亡。公安机关以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至石河子市检察院。
办案检察官审查时发现疑点,叉车属特种车辆,但王某无叉车操作证,也未接受过岗前培训,怎么能独自驾驶叉车呢?检察官展开走访调查,通过调取园区公共视频信息、询问相关员工等方式寻找案件真相。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故背后的关键情节逐渐浮出水面。
事发前,货场老板周某聘用的叉车司机迟到,因心急作业,他明知王某无叉车操作证,依然安排王某代为驾驶。由此可知,周某不仅没有尽到安全监管责任,还严重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如仅认定王某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责任追究环节会缺失一人,且赔偿金额也不足以支撑被害人家属的基本生活支出。石河子市检察院全面核实证据后,依法将周某追加为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并将罪名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变更为重大责任事故罪。
“两个罪名存在本质区别。”承办检察官解释,过失致人死亡罪侧重个人过失,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调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本案中,因为周某违规指派王某无证操作,共同造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鉴于周某、王某两人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人从轻从宽处理,判决被告人周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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