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受访单位供图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田田
近日,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一起合同纠纷案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陈某与被告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签订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判令被告李某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的原判。
2023年4月,李某等人租赁陈某的220亩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租赁期间,双方因垫付农民工工资、管理费等问题产生债务纠纷。三十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后,组织双方调解,最终李某自愿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当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承诺承担其本人及相关管理人员所欠陈某垫付的管理费共计15万元,约定于2024年9月30日前付清。协议还特别注明,若一方违约,守约方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
然而,李某并未按期还款。陈某多次催促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履行协议,并支付因追讨欠款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庭审期间,李某称调解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愿表达,拒绝承担协议约定的还款责任 。陈某反驳协议是李某亲笔签署,斥责其违背诚信原则。
经法院调查取证和审理查明,案涉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在调解组织的见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基于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陈某关于欠款本金15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的诉求。
判决作出后,李某不服,以“调解协议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全面审查,认定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人民调解作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重要方式之一,具有高效、便捷、低成本等显著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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