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现场。通讯员 徐新军摄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卫玲 通讯员 徐新军
未支付修理费,修理厂享有留置权。近日,昌吉市人民法院驻昌吉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调解工作室成功调解一起因留置权行使不当引发的纠纷。
2024年年初,李某将汽车送至某修理厂维修。维修完成后,双方因修理费产生争议,李某一直未支付费用,并以试车为由将车开走。修理厂多次催要无果。
修理厂负责人胡某认为,修理厂依法享有留置权。2024年6月底,修理厂员工发现李某驾驶其父亲老李的车辆出行,停在昌吉市某写字楼楼下,遂通知胡某。胡某赶到现场,告知李某如果不付修理费就把车开走,李某自知理亏没有阻拦。
老李得知车辆被开走后,十分气愤,认为自己与修理厂并无合同关系,修理厂无权扣留其车辆,双方争执不下。
1月21日,因修理厂迟迟未返还车辆,老李报警。警方介入后,胡某仍拒绝还车。今年6月,老李将修理厂及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案件分流至昌吉市人民法院驻市综治中心调解工作室。调解员认真研究案情,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详细解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修理厂对送修车辆依法享有留置权,但扣留李某父亲的车辆不符合法律规定。
经调解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修理厂返还老李车辆,并赔偿损失1万元。
此案提醒消费者,接受服务后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同时也警示商家,维护自身权益必须依法依规,避免因不当行为引发新的纠纷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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