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通讯员 曹瑞峰
近日,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驱赶马群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故意捅刺他人马匹致4匹马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23年12月23日,李某接到邻居电话,得知有马群进入自家林带。为驱赶马群,他从家中取出刀具,用铁丝将其绑在2米长的木棍上,制成长矛状工具,随后前往现场。
到达林带后,李某发现马群位于东侧,便徒步靠近驱赶。过程中,他用自制工具向多匹马的腹部捅刺,马群受惊逃离,其中4匹马因伤势过重死亡。经鉴定,4匹马价值4万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案发后,李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精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采取过激方式驱赶马群,造成4匹马死亡,经济损失达4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法官提醒
遇到邻里纠纷或财物受损等情况时,应保持冷静,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暴力手段,否则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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