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安全“不放假”②丨 “兼职”实为陷阱 17岁高中生获刑
2025-07-11 13:12:40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一则看似诱人的兼职广告,让17岁高中生小海(化名)沦为诈骗团伙“工具人”。

  2023年4月,小海浏览某网络论坛时,被一则“两部手机一根线,天天住在大酒店”的兼职广告吸引。在好奇心驱使下,他点击链接,结识上线“耐克宝”。

  二人通过某社交软件加为好友后,“耐克宝”向小海传授了用两部手机、一根对录线及一张电话卡架设简易 GOIP 设备的方法,并提供下载作案软件的二维码及账号。

  在“耐克宝”的远程操控下,小海架设的GOIP设备成为上游诈骗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中转站”。

  诈骗分子利用该设备远程拨打诈骗电话,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小海则根据设备运行时长获得USDT虚拟货币,后通过非法渠道兑换为人民币,截至2023年6月案发,其违法所得高达86000余元。

  2024年12月,该案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海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小海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主动退赃,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沙区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张洁表示,轻松赚快钱的背后,必然是巨大的法律风险。广大青少年须认清帮信罪的本质,即使本人未直接实施诈骗,其架设设备、提供账户或服务,也已成为犯罪链条的关键环节,直接助长了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巨大。

  本案中,小海作为未成年人,依法获得从轻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留下犯罪记录,对其升学、就业乃至人生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家长和学校务必加强对青少年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和监督,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劳动观和法治观,切勿因一时贪念或无知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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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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