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文化和旅游市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
2023-12-17 17:57:10 阿勒泰地区文体广旅局微信公众号

  为进一步规范阿勒泰地区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秩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发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教育示范和警示震慑作用,现将全地区已办结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导游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案

  2023年8月,阿勒泰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接到游客投诉,反映某导游未经其同意,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阿勒泰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调查,游客投诉内容属实,该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在未征得游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5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选择具有合法的旅行社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同时注意合同约定事项,如在旅游行程中有新增的旅游项目,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并向全陪或导游说明情况。如遇导游、旅行社擅自增加旅游项目或擅自增加购物活动,可保留相关证据,及时向文化旅游部门投诉。

  案例二:导游获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营者以回扣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案

  2023年8月,自治区旅游市场跨地区执法办案联合检查小组在阿勒泰地区喀纳斯景区执法检查,发现某导游涉嫌获取某马队以回扣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经阿勒泰地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调查,该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8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导游管理办法》明确要求,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向旅游者兜售物品,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案例三:阿勒泰市某文体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

  2023年8月,阿勒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某文体商行检查,发现该商行售卖出版物,且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涉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阿勒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调查,该商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出版物59册的行政处罚。

  校园周边、部分商店擅自购入少量出版物用于销售,扰乱了出版物市场经营秩序,极易发生销售盗版、淫秽、暴力、邪教迷信等非法出版物问题。国家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和发行采取许可制度,并对出版物进货渠道、销售等经营行为有严格的管理。

  案例四:阿勒泰市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3年8月,阿勒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某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检查,发现2名顾客未进行实名登记,使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上网,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阿勒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调查,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为给未成年人营造健康成长环境,国家明确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为社会力量,对履行其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案例五:富蕴县某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3年6月,富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在某娱乐场所检查,发现该娱乐场所对进入客人未严格落实身份核查要求,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进行消费。经富蕴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调查,该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68元、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娱乐场所经营者要履行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共同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责任编辑:何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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