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整治网络谣言违法犯罪
2024-02-27 12:07:54 石榴云/新疆日报

  石榴云/新疆日报讯(记者 隋云雁报道)2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公安厅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自2023年12月5日以来,新疆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利用信息网络编造、传播网络谣言的组织者、策划者与主要实施者,严惩借造谣传谣进行非法牟利的自媒体运营人员,依法打击利用谣言信息借机进行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目前已侦办一批网络谣言类案件,依法查处部分造谣传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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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7日,自治区公安厅举行新闻通气会,通报新疆警方打击整治网络谣言工作成效。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隋云雁 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平台为网民构建网络公共话语的空间,同时也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捏造、传播谣言的空间,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部党委决定将2024年作为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年。

  自治区公安厅党委部署全区公安机关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按照“以打开路、以打促治”思路,坚持依法打击和综合整治相结合,推动落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坚决抵制网络谣言,有效净化了网络空间,专项行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新疆各级公安机关宣讲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广大网民和企业平台遵纪守法、抵制谣言,综合运用警情通报、发布典型案例、抵制谣言倡议书、线下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辟谣宣传和普法教育,综合施策形成合力,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

  自2023年12月5日以来,新疆各地公安机关已累计曝光典型案例108起、持续发布辟谣宣传文章2000余篇,联合各地网信、教育等部门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商圈等线下宣传活动170余次。

  新疆公安机关坚持以打促治、以打促管,全面梳理平台责任和监管漏洞,集中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指导网站平台完善信息发布审核制度,通过警告、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查处了一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义务的平台。自2023年12月5日以来,通报整治各类网站平台170余家次。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网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同时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网络谣言等违法犯罪线索与网上违法违规行为,携手共建清朗网络家园。

  延伸阅读:造谣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网络上存在侮辱他人、诽谤他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也可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侮辱诽谤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也加大了对利用网络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利用网络开展“人肉搜索”、借网络暴力事件恶意营销炒作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2.行政处罚。一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是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是网络安全、反恐怖主义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对网络谣言违法行为作出了相关处罚规定。

  3.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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