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丨相亲3年未脱单婚介费能否退
2024-08-07 09:30:06 石榴云/新疆日报

贾永娇作

  [案情]

  2021年7月,秦某向某婚介公司支付1000元服务费,该婚介公司承诺为秦某介绍相亲对象,直至找到合适伴侣。之后,婚介公司为秦某介绍了3个相亲对象,但均因女方觉得不合适没了下文。今年2月,婚介公司要求秦某再支付2000元服务费,并称会介绍更优秀的相亲对象。秦某交费后,婚介公司果然又推荐了2个相亲对象,可还是没有成功。继而,该婚介公司要求秦某续费6000元,否则拒绝提供服务。秦某认为婚介公司一再收费不合理,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已交的费用。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说法]

  “作为充值会员,我享有婚介公司推出的‘终身服务’,怎么还没完没了收费呢?”庭审中,秦某发出质疑。婚介公司称,秦某最初支付的1000元是注册登记费,他签字的登记表背面印有收费标准协议书,载明注册登记费999元,后期费用按照服务年限收取(1年期收费3999元,2年期收费5999元),秦某享受了婚介服务却没付清相关费用,且收据上已经注明“提供服务概不退款”,因此不应退还服务费。

  “婚介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合同,婚介公司向秦某介绍相亲对象,秦某支付服务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合法有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王娟介绍,婚介公司为秦某介绍5名相亲对象,已经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秦某要求退还全部费用于事实和法律无据。

  秦某签字的合同与登记表背面的收费标准协议书,实属两个合同内容,在登记表上签字不代表认可收费标准,且这两个合同上婚介公司人员签名不同,能确认合同订立存在瑕疵。对于收据上注明的“提供服务概不退款”,是婚介公司为逃避法律义务、减轻自身责任而制定的“霸王条款”,属于无效内容。故婚介公司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兼顾公平原则,婚介公司退还秦某1000元。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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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严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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