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永娇作
[案例]
48岁的张某是一名残疾人,且患有类风湿关节炎等多种疾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每月所需护理费等高达1.5万余元。其83岁的父亲老张以前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但老伴去世后,老张提出再婚意愿遭到张某反对,老张也不愿再支付张某的抚养费。张某遂将老张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每月向自己支付抚养费5000元。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说法]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承办这起案件的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王莹介绍,张某因患有小儿麻痹症,从小生活不能自理,一直由父母和两个姐姐照顾。母亲去世后,父亲认为自己也到了需要人照顾的年纪,又认识了志趣相投的老太太李某,便向女儿们表达了想与李某结婚的意愿。因张某不同意,所以老张不再向张某支付抚养费。
王莹表示,对于患病或者残疾的成年子女,由于其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正常的劳动来维持生活,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该成年子女最亲近的人,父母应继续尽抚养义务。该案中,张某因身患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在仅靠低保补助不足以维持生活的情况下,父亲老张应当支付抚养费。
“但也要考虑老人的实际情况,要结合老张的年龄、身体状况、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抚养费的数额。”王莹说,另外,法律明确规定,老年人和年轻人拥有平等的婚姻自主权利,任何妨碍婚姻自主权利行为都是侵权行为。作为子女,千万不要侵犯属于父母法律上的婚姻自主权利。
最终经调解,老张每月向张某支付抚养费3000元,老张女儿也当庭将户口本、母亲死亡证明等证件交给父亲,以便其登记结婚。(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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