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越千年的维权 看现代司法如何审判北宋“侵权案”
2025-04-16 22:55:40 石榴云/新疆日报

图为静态版《清明上河图》。姜书馨提供

  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2010年上海世博会,一幅“会呼吸”的《动态版“清明上河图”》吸引无数游客目光——北宋张择端笔下的汴京烟火在数字技术的魔力下苏醒,虹桥上车马如流,汴河畔市声鼎沸。然而,当科技让传世名画跨越时空,一个法律难题随之浮现:这“数字汴京”的著作权,究竟属于千年前的张择端,还是赋予它新生的现代创作者?

  “技术可以复活历史,但绝不容许盗取创意。”近日,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横跨艺术史与数字时代的著作权纠纷案,判决不仅为《动态版“清明上河图”》等新兴文化产品筑牢法律护城河,更以明晰的侵权认定标准向行业发出警示。

  《清明上河图》为北宋画家张择端所作的传世名画。2010年,甲公司受托为上海世博会中国馆专门设计并制作了《动态版“清明上河图”》长卷动画视频。2012年2月,甲公司获得《动态版“清明上河图”》的著作权许可,同时也被特别授权其处理与案涉作品知识产权相关的维权行为。

  甲公司诉称,2022年端午节期间及7月10日至8月7日期间,乌鲁木齐市某主题乐园举办“会动的《清明上河图》”展览活动,该活动由乙丙丁三家公司各负其职共同策划举办。

图为《动态版清明上河图》侵权对比照。梁钦仪提供

  甲公司发现,展览活动现场播出的视频与《动态版“清明上河图”》无论在场景设计、人物形象、动作效果、夜景设计、呈现方式等方面都完全相同,认为构成著作权侵权,遂诉至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06万元。

  乙公司负责人称,这次使用的作品是张某合法登记的影视作品。张某称,他与秦某合作创作了《会动的清明上河图》《解读清明上河图》获得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至今合法有效。

  “涉案双方的作品片段数量均为12个,时长均为4分钟。”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秦绪启介绍,经审理查明,法院通过对比发现两者在场景设计、人物衣着、人物形象等动态、静态效果上均高度一致,张某的作品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丙公司、丁公司存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维权合理费用共计8.2万余元。乙公司虽在展板宣传中被列为主办单位,也曾通过自媒体等方式对案涉活动进行宣传和推广,但无证据证明其为实际的展览与放映活动的主办方之一,因此无需赔偿。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显然《清明上河图》已经超过保护期,进入公有领域。”秦绪启进一步介绍,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但在利用公有领域资源进行二次创作后,若产生了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创作者享有该新作品的著作权。

  甲公司的《动态版“清明上河图”》就属于二次创作产生的演绎作品,即便该作品是基于公有领域的资源进行创作,创作者仍然可以就其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获得著作权保护。

  秦绪启坦言,一般情况下,相关单位或个人使用该作品,均需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秦绪启强调,二次创作需取得原作品权属证明(如已进入公有领域的《清明上河图》无需授权),并可以对新创作部分进行著作权登记,如果是多方合作则需在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使用范围及维权分工;同时,数字技术让传统文化从“活”起来到“火”起来,但独创性的光芒永远受法律护航——动态演绎绝非免费午餐,每一帧创新都值得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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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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