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总工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奖励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深入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推进建设“技能新疆”,加快建设一支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高素质劳动者大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奖励旨在推行“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倡导终身学习理念,有效调动广大职工自主参加技能培训和提升,致力于提升产业工人“含技量”,促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实现“技高者多得”,勉励广大劳动者坚守技能报国初心,激励青年人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三条 技能人才是支撑中国制造、中国创造的重要力量。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巩固和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增强国家核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四条 奖励对象。建立工会组织并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在职职工(含签订合同的农民工,不含当年入职的高校毕业生),奖励对象确定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坚持面向一线企业职工的原则。
第五条 奖励条件。当年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应优先考虑:
1.自治区重点产业集群从业者;
2.本地区本行业紧缺急需的工种职工;
3.推进产改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成效显著的企业职工;
4.积极参与各类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通过竞赛活动取得或晋升技能等级人员;
5.积极参与“五小”群众性创新、劳模引领性创新、关键核心技术创造性创新活动的职工。
第六条 奖励流程。
(一)人员申报。符合奖励条件人员由所在单位(企业)向所在地(州、市)工会进行申报,产业、公司(集团)工会所属企业职工按属地进行申报。申报人员需填写《自治区总工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奖励资金申请表》。
(二)审核确定。各地(州、市)工会负责本地区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择优确定奖励对象等工作。每年11月底前,各地(州、市)工会将《自治区总工会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奖励人员汇总表》(附件2)报送自治区总工会备案。
(三)资金拨付。自治区总工会会议审定后,按照奖励职工人数和奖励标准拨付资金,奖励资金拨付至各地(州、市)工会账户。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奖励标准。每年职工职业技能提升奖励不超过20000名。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相关标准,对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奖励不超过5000人,奖励标准300元/人;对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奖励不超过10000人,奖励标准500元/人;对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奖励不超过10000人,奖励标准1000元/人。同一年取得多个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只奖励一次,奖励金就高发放。
第八条 资金使用。奖励资金拨付后,由各地(州、市)工会按照确定的奖励名单,实名制发放至职工本人。职工通过参加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或企业委托具有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取得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将奖励资金发放至企业作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九条 资金管理。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费用结算必须符合工会经费管理支出相关制度规定。奖励资金发放次年,各地(州、市)工会以书面形式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解释,并根据工作实际,适时进行补充和修订。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开展相应的配套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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