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魏雪莉
典型案例
男方王某与女方李某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后双方因子女教育问题产生分歧,导致矛盾争吵不断,长期分居,分居后两个子女随李某共同生活。随着夫妻双方矛盾的不断升级,李某多次拒绝王某看望子女,且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为女儿办理了转学,后未向王某告知子女的生活状况及具体信息。王某多次通过电话联系李某,询问两个孩子的具体情况,李某一直未作出有效回应。王某为维护自身监护权及子女合法权益,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要求李某如实告知两位子女的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并配合王某看望两位子女。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探视权,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子女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并共同生活居住在本市。后双方在教育子女方面产生分歧,引发家庭矛盾,未能得到有效调和,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李某自行将一对儿女带至异地生活,并在未与王某商量的情况下为女儿办理了转学手续,亦未向王某告知女儿转学后的学习及生活情况。此行为侵害了王某对婚生子女的监护权,亦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裁定:李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禁止李某藏匿婚生子女,即李某应当如实告知王某双方所生子女的具体住址及就读学校,并配合王某看望婚生子女。
法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第一款:“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三条:“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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