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
2024-04-25 13:08:11 人民日报客户端

  4月24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为加强新疆地方成品储备粮管理,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常储常新、调运高效,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近日出台《自治区地方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明确了成品粮储备管理各项要求。

  明确粮权所属。地方成品粮储备粮是用于调节区域粮油市场供求,应对局部应急状况,稳定粮油市场所建立的面粉、大米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粮权归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地方政府所有。

  明确储备规模。地方成品粮储备规模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执行,各地(州、市)、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适当增加地方成品粮储备规模。

  明确管理要求。地方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区)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明确质量标准。采购的地方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定期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地方成品粮储备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

  明确最低库存。地方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规模数量的90%。

  明确检查频次。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成品粮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季度开展相关检查不少于1次。(人民日报记者 胡仁巴)

[责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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