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克衣木·热合曼
直播带货正兴,主播与商家之间究竟是合作伙伴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当前,这一问题正成为新业态用工纠纷的争议焦点。不少经营主体习惯以口头合作为由,不签劳动合同、规避用工责任。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商家与带货主播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认定劳动关系不看“名头”看“管理”,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商家就须承担用工法律责任。
案情:主播“按点上班、按月拿钱”,商家却称只是“合作”
2023年6月起,主播迪某经人介绍,在乌市某干果经营商家指定的场地内,使用商家提供的抖音账号,专职直播销售干果产品。与常见“网红主播”单打独斗不同,这位主播每天按商家安排的时间上班、在固定直播间出镜、直播内容围绕商家产品展开,商家每月固定向她发放报酬,金额相对稳定。
这样的模式持续了一年多。2025年2月,该主播以商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机构支持了主播的诉求。
干果商家不服,诉至沙区人民法院。庭审中,商家辩称,双方只是“普通直播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主播不受公司考勤等制度严格约束。商家还提出,该主播实际隶属于其他公司,相关用工责任不应由自己承担。
说法:管人、管事、管账号、管发钱,就是“事实劳动关系”
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看双方口头怎么约定,而是要从主体资格、人身从属管理、业务关联性三大核心标准综合判定。
本案中,干果商家和主播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主播在商家指定场地、使用商家提供的专属账号直播,接受商家的工作安排,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从属关系,而直播卖货是干果商家核心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院同时查明,商家按月向主播支付固定报酬,该报酬具有稳定性和规律性,不同于合作协议常见的“按销售分成”模式。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
对于商家提出的“主播隶属于其他公司”的辩解,因其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由于商家用工超过一个月未与主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干果商家应向主播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新业态不是“法外之地”,“灵活用工”不等于“随意用工”
直播带货、短视频运营等新业态用工灵活多样,但灵活不等于可随意规避法律责任。本案承办法官指出,部分经营主体以“合作协议”“口头合伙”掩盖真实劳动关系,这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认定劳动关系,核心看“管理”而非“名头”。只要用人单位实施考勤、安排工作、按月发薪、指定场地提供工具、监督指挥等管理行为,无论签署何种协议,均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强调,法律不保护钻空子的行为。试图以“合作”规避责任,将面临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更大风险。
对经营主体而言,凡存在管理行为、按月固定发薪,就须在用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否则将承担法律后果。
对新业态从业者而言,要注意保存工资记录、工作聊天记录、排班表、打卡凭证、账号使用记录等证据,必要时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维权。
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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