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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丨保证人撕毁担保书 法院:恶意阻碍维权要担责!
2026-05-08 19:23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巴提玛·塔拉斯 赵祺

  保证人撕毁担保凭证、主张时效届满免责,法院会怎么判?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认定保证人恶意制造障碍阻碍债权人行使权利,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依法中止,其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4月,黄某与陆某、石某达成借款约定。陆某向黄某出具50万元借条,款项用于工程周转,承诺同年6月15日前还清,逾期每日赔偿600元。同日,石某出具担保书,约定“如陆某无力偿还,由我石某偿还,一切责任由我承担”。随后,黄某以银行卡交付等方式支付陆某40万元借款。

  借款到期前,石某约黄某、陆某等人聚餐协商还款。席间突发冲突,石某当场撕毁担保书,借条原件也被他人取走。公安机关介入后组织治安调解。

  借款到期后,陆某未能足额清偿,仅在2016年9月通过石某偿还2万元。此后数年,黄某多次向石某、陆某追索债务,先后采取报警、举报等方式维权未果,最终于2025年1月向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陆某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石某履行保证义务。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借款本金具体数额、逾期利息及违约金约定是否合规。

  案件审理中,石某抗辩称,黄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保证期间早已届满,其担保责任应当免除。

  法院审理认为,结合公安机关存档的询问笔录、借条、担保书复印件等材料,可以推断借贷关系合法成立。法院认定石某为债务提供一般保证,法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同时,法院结合交易习惯与查证事实,核减原告自认的10万元利息后,认定实际借款本金为40万元。

  法院指出,石某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故意撕毁担保书,属于恶意妨害债权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客观造成黄某举证、维权受阻,该权利障碍持续存在且长期未消除。

  据此,本案保证期间应当自权利障碍消除后重新计算,同时诉讼时效依法中止,石某以时效、保证期间届满为由主张免责,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利息方面,法院认为应当结合法律规定,对双方逾期利息约定予以调整,以分段核定计息标准,既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又严守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 

  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陆某限期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并分段支付逾期利息;石某对陆某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履行还款义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石某不服,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任何民事主体不得因自身的不当行为而获益。保证人企图通过损毁凭证、拖延程序等手法逃避法定责任,不仅违背担保制度的设立目的,也破坏金融交易秩序与司法公信力。法院依法认定保证期间及诉讼时效中止,责成保证人承担应有的责任,体现了司法对不诚信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为民间借贷领域树立了“守信受益、失信受惩”的鲜明导向。

责任编辑: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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