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云砚
近年来,影视行业热度持续攀升,有投资者被高额回报吸引参与电影投资。然而,部分项目暗藏陷阱,一旦对方违约,投资者极易遭受财产损失。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电影联合出品合同纠纷案,警示大众谨慎投资。
2021年7月,小梦与上海某传媒公司签订《电影联合出品合同》,出资32万元参与影片投资。双方约定,小梦享有该片0.2%票房及相关版权收益,同时特别约定:若影片制作完成后10个月内未能公映,由出品方全额回购投资份额。合同签订当日,小梦足额支付全部投资款。
2023年6月,该影片拍摄完成。此后,该传媒公司发布公告宣布影片推迟上映。然而,影片始终未能公映,小梦未取得任何投资收益,也没收到合同约定的回购款项。双方多次沟通协商未果后,2024年10月,小梦将该传媒公司及其唯一股东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32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同时要求公司股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电影联合出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按约完成出资义务,而被告传媒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影片公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违约。
结合案件事实,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涉案合同,由传媒公司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涉案传媒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唯一股东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该公司唯一股东需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影视投资属于高风险商业活动,广大投资者务必保持理性,做好风险防范。
事前核查主体资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裁判文书网等正规平台,核查项目公司经营状态、涉诉记录、履约能力,重点关注一人有限公司、空壳公司等主体潜在风险。正规影视版权投资通常门槛较高,且会明确告知“收益浮动、风险自担”,切勿轻信“稳赚不赔”的宣传。
审慎签订投资合同。仔细研读合同全部条款,明确投资份额、收益结算、上映时限、违约赔偿、到期回购等核心内容,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夸大的预期收益宣传。实践中,部分不法分子以“联合出品”“票房分红”等名义迷惑公众,或以“保底票房”“到期返本”等话术包装骗局。
完整留存交易证据。妥善保管投资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项目公告、宣传材料等资料,不轻信对方的口头或远期承诺,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理性维权。遭遇对方违约时,优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守护自身合法财产安全。
在此也提醒各类市场经营主体,开展商业合作应当坚守诚信原则,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共同维护规范有序的文化投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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